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定强制险种,核心作用是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依法进行赔付,这套条款统一规范投保、承保、理赔、责任划分全流程,所有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需要遵照执行,车主在办理车辆上牌、年检相关手续时,也需要按规定完成交强险投保,了解条款内容可以清晰知晓保险保障范围、责任限额、投保办理方式以及理赔相关流程,方便车主顺畅完成投保和后续理赔办理。
一、总则
- 本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
- 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 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表格
| 项目 | 有责赔偿限额 | 无责赔偿限额 |
|---|---|---|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 180000 元 | 18000 元 |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 18000 元 | 1800 元 |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 2000 元 | 100 元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三、垫付与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下列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垫付情形包含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四、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保险期间
交强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包含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 1 年、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保险单。
- 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 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七、赔偿处理
-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交强险的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赔偿保险金。
-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八、合同变更与终止
-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 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九、争议处理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附则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常见问题】
问题 1:最新交强险条款里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多少?
回答 1:根据最新交强险条款,有责情形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0 元,该限额项下可以赔付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项目。
问题 2:最新交强险条款是否赔付本车车上人员的损失?
回答 2:按照最新交强险条款约定,受害人不包含本车车上人员以及被保险人,所以本车车上人员相关人身和财产损失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
问题 3:最新交强险条款规定交强险常规保险期限是多久?
回答 3:最新交强险条款明确常规交强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标注的起止时间为准,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投保短期交强险。
问题 4:最新交强险条款里哪些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可以先行垫付?
回答 4:最新交强险条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车辆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四类情形下产生的符合规定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可在限额内垫付,后续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依据公开交强险条款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替代官方正式原文,实际投保、理赔请以银保监会官方发布正式文件以及承保保险公司正式保单条款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以最新官方公告为准。


